托運國際貨物到法國卻遲到了10天,對方拒絕收貨,托運方只得將承運的國際物流公司告上法庭。國際貨物物流延誤后賠不賠,該誰來賠?昨日,武漢中院披露,最終判決物流公司賠償7萬余元。據悉,該案入選了全國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典型案例。
快遞一件貨物延遲被起訴
2010年,法國一家公司向朗力(武漢)注塑系統有限公司(下稱“朗力公司”)定購了一批汽車儀表盤模具。同年11月22日,朗力公司與天地國際運輸代理(中國)有限公司(下稱“天地公司”)簽訂了《國際航空快件運輸協議》及3個附錄文件,委托辦理國際航空快件運輸事宜。
2011年8月30日,在雙方多次合作后,天地公司提取了朗力公司托運的5件商品。然而9月13日抵達法國里昂時,僅有4件被簽收。10天后,失蹤的1件商品被找到并于當日抵達里昂,但由于貨物延遲送達影響了汽車的生產,法國公司拒絕簽收。隨后,該件貨物從法國通過海運方式運回中國交還給朗力公司。
雙方經協商無果,朗力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合同解除,并由天地公司賠償違約損失,天地公司反訴朗力公司拖欠運費及利息。
武漢中院審理認為,天地公司以航空方式實施了貨物的跨國運輸行為,涉案1件貨物滯后十余日方運抵法國,且收貨方拒收。鑒于航空運輸方式的快捷性以及先前交易形成的運輸期限預期,天地公司的運輸遲延行為,構成根本違約。
此外,雙方簽訂附錄條款約定的承運人免責條款,因違反《蒙特利爾公約》的規定而無效,因此天地公司應就其運輸遲延造成的損失,在公約法定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雙方運輸合同解除,天地公司賠償朗力公司人民幣71160.18元,朗力向天地公司支付運費及利息85320元。無錫國際海運
合同條款違法公約無效港口國際
該案承辦法官介紹,在跨國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承運方沒有將貨物在合理期限內安全地運送到指定目的地,導致托運方與收貨方的貿易合同根本目的無法實現,則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方(即航空運輸公司)將構成根本違約,托運方有權追究承運方的違約責任。承運方(航空公司)關于類似本案運輸協議中約定的“對任何收入、利潤、市場、聲譽、客戶、用途或機會損失不承擔責任”、“不接受任何普通承運人的責任”等免責格式條款,均不發生效力。無錫國際貨運公司
據了解,在去年最高院發布的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8個典型案例中,這起案例榜上有名。該案對明晰國際航空運輸合同糾紛的裁判規則、規范國際航空物流權責關系具有示范意義。其明確了以航空方式實施的跨國貨物運輸中,運輸遲延導致收貨人拒絕接受交付可構成承運人的根本違約,托運人可行使部分解除權,有權解除相關運輸合同。無錫外貿進出口無錫貨代公司
此外,還明確了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旨在免除公約規定的承運人責任或者降低責任限額的約定,違反《蒙特利爾公約》的規定無效,承運人應當在公約限額內向托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托運國際貨物到法國卻遲到了10天,對方拒絕收貨,托運方只得將承運的國際物流公司告上法庭。國際貨物物流延誤后賠不賠,該誰來賠?昨日,武漢中院披露,最終判決物流公司賠償7萬余元。據悉,該案入選了全國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典型案例。
快遞一件貨物延遲被起訴
2010年,法國一家公司向朗力(武漢)注塑系統有限公司(下稱“朗力公司”)定購了一批汽車儀表盤模具。同年11月22日,朗力公司與天地國際運輸代理(中國)有限公司(下稱“天地公司”)簽訂了《國際航空快件運輸協議》及3個附錄文件,委托辦理國際航空快件運輸事宜。無錫港口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2011年8月30日,在雙方多次合作后,天地公司提取了朗力公司托運的5件商品。然而9月13日抵達法國里昂時,僅有4件被簽收。10天后,失蹤的1件商品被找到并于當日抵達里昂,但由于貨物延遲送達影響了汽車的生產,法國公司拒絕簽收。隨后,該件貨物從法國通過海運方式運回中國交還給朗力公司。無錫港口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雙方經協商無果,朗力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合同解除,并由天地公司賠償違約損失,天地公司反訴朗力公司拖欠運費及利息。
武漢中院審理認為,天地公司以航空方式實施了貨物的跨國運輸行為,涉案1件貨物滯后十余日方運抵法國,且收貨方拒收。鑒于航空運輸方式的快捷性以及先前交易形成的運輸期限預期,天地公司的運輸遲延行為,構成根本違約。
此外,雙方簽訂附錄條款約定的承運人免責條款,因違反《蒙特利爾公約》的規定而無效,因此天地公司應就其運輸遲延造成的損失,在公約法定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雙方運輸合同解除,天地公司賠償朗力公司人民幣71160.18元,朗力向天地公司支付運費及利息85320元。
合同條款違法公約無效
該案承辦法官介紹,在跨國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承運方沒有將貨物在合理期限內安全地運送到指定目的地,導致托運方與收貨方的貿易合同根本目的無法實現,則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方(即航空運輸公司)將構成根本違約,托運方有權追究承運方的違約責任。承運方(航空公司)關于類似本案運輸協議中約定的“對任何收入、利潤、市場、聲譽、客戶、用途或機會損失不承擔責任”、“不接受任何普通承運人的責任”等免責格式條款,均不發生效力。
據了解,在去年最高院發布的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8個典型案例中,這起案例榜上有名。該案對明晰國際航空運輸合同糾紛的裁判規則、規范國際航空物流權責關系具有示范意義。其明確了以航空方式實施的跨國貨物運輸中,運輸遲延導致收貨人拒絕接受交付可構成承運人的根本違約,托運人可行使部分解除權,有權解除相關運輸合同。
此外,還明確了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旨在免除公約規定的承運人責任或者降低責任限額的約定,違反《蒙特利爾公約》的規定無效,承運人應當在公約限額內向托運人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