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至2012年,我國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中起訴11起,被訴30起,作為第三方參與91起。從統計來看,訴訟發起方勝訴多于被訴方。因而,在普通人的心目中,中國是國際貿易保護的受害者,但是在本案中似乎成了一個加害者?世貿組織的裁決與國民的感受和期望形成較大反差。
解答這個問題要從WTO體制及我國的入世談判說起。WTO體制是以規則為導向的法律體制。衡量WTO成員之間案件成敗的標志,除涉案貿易利益得失之外,更為重要的,在于能否說服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在規則澄清和解釋方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釋。
在中國入世談判時的特定條件下,作為一種妥協和讓步,中國從大局出發接受了一些 “特殊條款”,這些條款或增加了中國的義務,或減損了中國的權利,后者主要體現為對華反傾銷、反補貼和特保措施。這是西方國家不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在反傾銷案件中使用替代國辦法,以及對中國產品實施特別保障措施的法理來源。
因此,中方在相關訴訟時常處于被動地位。一些明顯帶有保護主義色彩的案件被訴諸WTO后, 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只能以涉案規則本身為基礎,嚴格地“依法判案”。而在歐美起訴中國的案件中,適用的是WTO的一般規則,中方敗訴的風險要明顯加大。
隨著中國和世界各國貿易關系不斷深入發展,貿易摩擦不可避免。特殊條款終將成為歷史,貿易爭端及敗訴也并不可怕,關鍵是在實踐中我們能不能學習和深刻理解規則。
一方面,要尊重規則,積極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用WTO規則約束規范自己的行為。比如,應積極轉變政府職能,運用符合國際慣例的手段來調控經濟;推進國內市場開放,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及時主動推進金融自由化改革和匯率機制市場化、彈性化;加強知識產權制度建設,維護公平競爭的環境等。
另一方面,要善用規則,合理運用國際規則維護自身權益,積極參與規則制定和全球經濟治理。要盡早在主要貿易伙伴國家獲得市場經濟地位待遇;要求歐美等西方國家在反傾銷案件裁決中取消替代國做法,按照我國國內價格確定產品的正常價格,并對涉案企業采取實事求是、單獨對待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