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貨物定義
貨物裝車后,車輛停留在水平直線上,鐵路運輸貨物的任何部位超出機車車輛限界基本輪廓者或車輛行經半徑為300米的曲線時,貨物的計算寬度超出機車車輛限界基本輪廓者,均為超限貨物。
超限貨物等級劃分
根據貨物的超限程度,超限貨物分為三個等級:一級超限、二級超限和超級超限。
一級超限:自軌面起高度在1250毫米及其以上超限但未超出一級超限限界者;
二級超限:超出一級超限限界而未超出二級超限限界者,以及自軌面起高度在150毫米至未滿1250毫米間超限但未超出二級超限限界者;
超級超限:超出二級超限限界者。
超限貨物超限位置
根據貨物超限部位所在的高度,超限貨物分為三種類型:上部超限、中部超限和下部超限。
上部超限:自軌面起高度超過3600毫米,任何部位超限者;
中部超限:自軌面起高度在1250毫米至3600毫米之間,任何部位超限者;
下部超限:自軌面起高度在150毫米至未滿1250毫米之間,任何部位超限者。
超重貨物定義及等級劃分
裝車后,重車總重活載效應超過橋涵設計標準活載(中-活載)的貨物,稱為超重貨物。
根據貨物的超重程度,超重貨物分為三個等級:一級超重、二級超重和超級超重。一級超重:1.00<Q≤1.05;二級超重:1.05<Q≤1.09;超級超重:Q>1.09。注:Q為活載系數。
超限超重貨物運輸標識
裝車后,應用顏色醒目的油漆標畫易于判定貨物是否移動的檢查線,并在貨物兩側明顯處以油漆書寫、刷印或粘貼“X級超限、X級超重”,或掛牌標識。
超限車運行速度的規定
超限貨物的任何超限部位與建筑限界之間的距離(以下簡稱限界距離),在100毫米至150毫米之間時,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限界距離在超過150毫米至200毫米之間時,時速不得超過25公里;
限界距離不足100毫米時,由鐵路局根據實際情況規定運行辦法。
建筑限界管理
鐵路局必須按《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定期對管內建筑限界進行檢測,并將辦理超限貨物鐵路運輸線路的建筑限界資料報鐵道部備案。
建筑限界資料應包括分區段的綜合最小限界尺寸表和斷面圖,以及線路的相關技術資料(最小線間距、最小曲線半徑、最小道岔轍岔號等)。
辦理超限貨物運輸線路上需要臨時縮小既有限界施工時,施工單位應書面向鐵路局申請,鐵路局審核后上報鐵道部,經批準后方可施工。